新修訂的《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將于明年2月實施
市場監管總局26日對外發布新修訂的《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近年來,以本地區業績、獎項榮譽、繳納稅收社保等作為企業信用評價加分項,并將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于招標投標活動,區別對待本外地企業等新型干預市場競爭方式不斷演變,對反壟斷執法機構準確認定違法行為帶來挑戰。同時,一些地方對執法約談、行政建議適用情形把握不準等問題,也需通過完善相關規則加以解決。
這一規定主要從強化責任追究和程序銜接、加強與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銜接、限制整改結案條件、綜合運用多元執法手段提升執法效能等五方面進行了修訂。
規定新增條款,明確被調查單位實施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且存在拒不采納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提出的公平競爭審查意見,經市場監管部門提醒敦促仍不停止實施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五年內曾因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被反壟斷執法機構約談或者調查處理,虛假整改且實際未消除相關競爭限制等違法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情形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在制作行政建議書時,一般應當一并提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的建議,并可以將行政建議書抄送監察機關,加大對相關人員的追責力度。
市場監管總局26日對外發布新修訂的《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近年來,以本地區業績、獎項榮譽、繳納稅收社保等作為企業信用評價加分項,并將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于招標投標活動,區別對待本外地企業等新型干預市場競爭方式不斷演變,對反壟斷執法機構準確認定違法行為帶來挑戰。同時,一些地方對執法約談、行政建議適用情形把握不準等問題,也需通過完善相關規則加以解決。
這一規定主要從強化責任追究和程序銜接、加強與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銜接、限制整改結案條件、綜合運用多元執法手段提升執法效能等五方面進行了修訂。
規定新增條款,明確被調查單位實施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且存在拒不采納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提出的公平競爭審查意見,經市場監管部門提醒敦促仍不停止實施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五年內曾因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被反壟斷執法機構約談或者調查處理,虛假整改且實際未消除相關競爭限制等違法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情形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在制作行政建議書時,一般應當一并提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的建議,并可以將行政建議書抄送監察機關,加大對相關人員的追責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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